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二坤,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钟欣,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云素珍,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总经理。 上诉人杨二坤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民一初字第2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市五交化家属院2号楼西单元6楼6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钟欣诉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及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赵钟欣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杨二坤的异议并无不当,杨二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二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西 斌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崔 伟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沛喆(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