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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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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继军与被告胡玉荣、郑二力、刘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907-2号 原告付继军,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荣,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907-2号

原告付继军,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荣,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郑二力,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莎,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付继军与被告玉荣、郑二力、刘莎排除妨碍纷一案中,原告付继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玉荣、郑二力、刘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继军撤回对被告胡玉荣、郑二力、刘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继军承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