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1907-2号 原告付继军,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荣,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郑二力,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刘莎,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付继军与被告胡玉荣、郑二力、刘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继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玉荣、郑二力、刘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继军撤回对被告胡玉荣、郑二力、刘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继军承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