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乔军,女,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王玉洁,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骈双宝,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乔军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乔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