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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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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刘铁锤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旦、谷芬桃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铁锤,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 法定代表人:王荣超,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铁锤,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

法定代表人:王荣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铁旦,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谷芬桃,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刘铁旦之妻。

再审申请人铁锤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刘铁旦、谷芬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4)巩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铁锤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不但私自违法在申请人宅基院内盖起了二层楼,还霸占并私自处置了刘大兰名下的两个宅基证,导致再审申请人宅基内的院子、窑洞房一孔、二口水池和其他附属物无法收回和居住。一审判决不做现场勘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判决明显错误,现请求法院实地勘验详查,找出证据,对生效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巩民初字第2570号民民事判决及(2013)巩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对申请人刘铁锤主张的院子、土窑一孔、水池一个、鸡窝一个、灶房一个、东院四间平房及西院的自北向南的第三间平房、田地里的水池子、五棵桐树、田地里的三孔土窑、西院水池子、西院的三间平房等诉讼请求已作出判决,生效的判决仅认定中间院子、土窑一孔、水池一个及田地里的水池一个属刘铁锤所有,且已作出处理。刘铁锤主张的其余财产均未认定为刘铁锤所有,一审判决未全部支持刘铁锤的物权保护诉求并无不当。刘铁锤申请再审称要求法院实地勘验详查、找出证据,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刘铁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铁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