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超,男,汉族,1959年5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柯文,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韩超因与被申请人王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