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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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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荣焕因与被申请人周秀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荣焕,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丰产路。 委托代理人:于庚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荣焕,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丰产路。

委托代理人:于庚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秀勤,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荣焕因与被申请人周秀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荣焕申请再审称:其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取得了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转款凭证,该凭证能证明被申请人的20万元债权已得到清偿。

周秀勤提交意见称:双方之间的借贷是个人之间的借贷,与河南安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二审法院根据陈荣焕出具的借条判决其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陈荣焕提交的新证据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转款凭证只能证明河南安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秀勤之间的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其已经归还周秀勤欠款,该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综上,陈荣焕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荣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