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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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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金兴、陈会珍因与被申请人何志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会珍,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再审申请人:金淑娟,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再审申请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会珍,女,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

再审申请人:金淑娟,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再审申请人:金博,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巍,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再审申请人:金巍,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志红,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兴,男,汉族,1951年2月9日出生,于2014年10月17日死亡。

再审申请人金兴、陈会珍因与被申请人何志红民间借贷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金兴的法定继承人金淑娟、金博、金巍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已审查终结。

陈会珍、金淑娟、金博、金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从未借过何志红的任何款项;一、二审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错误;何志红所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何志红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金兴、陈会珍偿还何志红借款并无不当。陈会珍、金淑娟、金博、金巍称从未借过何志红任何款项、何志红所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

综上,陈会珍、金淑娟、金博、金巍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会珍、金淑娟、金博、金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