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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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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存良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涛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涛,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再审申请人王存良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涛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涛,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再审申请人王存良因与被申请人海涛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二终字第1866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存良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据以有严重瑕疵的火灾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错误判决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证据存在瑕疵。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在原审判决中已作出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王存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存良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