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松森,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才,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再审申请人毛松森因与被申请人王凤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松森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其返还王凤才1万元拆迁补偿款错误。 王凤才提交意见称:毛松森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毛松森提交的照片无法证实王凤才没有建造简易房的事实,且与其在一审中承认王凤才增建的简易房不到十平方米的自认相矛盾。二审认定王凤才根据需求陆续建造简易房较为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判决毛松森返还王凤才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并无不当。故毛松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毛松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松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运动 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宾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