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素平,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景变,女,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再审申请人李素平因与被申请人景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素平申请再审称:三万无借据系其为被申请人办理投保的反担保,其是被逼迫所写,除此之外其与被申请人从无经济往来;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借据系伪造。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李素平出具的欠条等相关证据判决其归还景变30000元欠款并无不当。李素平诉称借据系其为被申请人办理保险的反担保,其是被逼迫所写,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诉称被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借据系伪造,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故其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李素平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素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