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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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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康乐因与被申请人张亚冰扶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康乐,男,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冰,女,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康乐,男,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亚冰,女,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慧,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绍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康乐因与被申请人张亚扶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康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亚冰每月有固定工资3000多元,享有国家大病医保,养了名贵犬3只,不符合被扶养条件。申请人年龄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有一个5岁的儿子遗骨需要抚养,自己还需照顾。另与被申请人办结婚证不足一个月,双方对家庭和对方付出不多。一、二审法院不考虑申请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判决,明显不公,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张亚冰提交意见辩称:被申请人患胃癌,进行了胃部切除手术,需化疗药物及定期检查,与申请人身体状况相比,治疗更迫切,医疗花费更大,即使每月报销1000元,各种费用仍无力承受。另被申请人没有养狗,是被申请人母亲养了12年的3只普通小京巴串狗,并非名犬。李康乐所称有一个5岁的儿子遗骨需要抚养,并不属实,李康乐的儿媳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有房有车,经济条件非常好,孙子不需要李康乐抚养。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康乐的再审申请应当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康乐与被申请人张亚冰现为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张亚冰身患胃癌,进行了胃部切除手术,确需化疗药物治疗及定期检查,医疗花费较大,一、二审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收入及身体状况,判令丈夫李康乐每月支付张亚冰扶养费1000元在合理范围内。李康乐申请再审称张亚冰养了名贵犬3只,张亚冰不予认可,李康乐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系张亚冰所养,该申请理由本院无法予以支持。李康乐申请再审另称有一个5岁的儿子遗骨需要抚养,但未能提交儿媳家中经济状况相关证明,该申请理由本院亦无法予以支持。

综上,李康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康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