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朝军,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荥阳市崔庙镇。 再审申请人鲁英剑因与被申请人李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鲁英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