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都,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巩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学武,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巩义市。 再审申请人张建霞因与被申请人张晓都、刘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建霞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张建霞有新证据证明该债务系刘学武的个人债务。张建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张建霞对刘学武向张晓都借款事实不予否认,其主张系刘学武的个人行为,应由刘学武个人承担该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张建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建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建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国庆 审 判 员 王培强 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