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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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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铁环与被申请人董松年、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铁环,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6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铁环,男,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郎子君,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魁元,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松年,男,汉族,195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再审第三人):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斌,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张铁环因与被申请人董松年、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铁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