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国富,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张星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跃中,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肖广鑫,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忠祥,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国富因与被申请人李跃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国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淑娟 审 判 员 乔景涛 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