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育民,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建林,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喜飞,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江丽,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山,男,汉族,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昆,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再审申请人龚育民、马建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山、方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龚育民、马建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国庆 审 判 员 王培强 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相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