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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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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少应与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易超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 被告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范洪文。 被告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范洪文。 被告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易超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

被告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范洪文。

被告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范洪文。

被告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慧。

原告黄少应与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应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少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应撤回对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黄少应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