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易超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息县。 法定代表人范洪文。 法定代表人范洪文。 被告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慧。 原告黄少应与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应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少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应撤回对被告易超军、驻马店市天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驻马店市天佳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黄少应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