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20号 原告邢倩菡,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徐晶,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雪峰,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徐晶丈夫。 原告邢倩菡与被告徐晶、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晶、张雪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倩菡撤回对被告徐晶、张雪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邢倩菡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