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01-2号 原告郑玉杰,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新平,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郑玉杰与被告喻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喻新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杰撤回对被告喻新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财产保全费1340元,合计3130元,原告郑玉杰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