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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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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玉杰与被告喻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01-2号 原告郑玉杰,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新平,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01-2号

原告郑玉杰,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平,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郑玉杰与被告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喻新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杰撤回对被告喻新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财产保全费1340元,合计3130元,原告郑玉杰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