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闫国民,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西平县师灵镇。 委托代理人闫耀威,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坤峰、杨昆鹏,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国民与被告杨坤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国民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坤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国民撤回对被告杨坤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闫国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