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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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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国民与被告杨坤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闫国民,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西平县师灵镇。 委托代理人闫耀威,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坤峰、杨昆鹏,男,1975年11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国民,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西平县师灵镇。

委托代理人闫耀威,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杨坤峰、杨昆鹏,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国喜,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民被告杨坤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国民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坤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国民撤回对被告杨坤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闫国民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