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4号 原告陈青员,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汤秀云,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员诉被告驻马店市志馨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