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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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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勇与被告简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马勇,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王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李,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马勇,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王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李,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天,郭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勇被告简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简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对被告简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勇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