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马勇,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红耀、王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李,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天,郭辉,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勇诉被告简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简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对被告简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勇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