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74-2号 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苏勇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金平,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金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金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金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天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