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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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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73-2号 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苏勇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秀英,女,1980年2月10日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773-2号

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苏勇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英,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秀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秀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秀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原告驻马店市雅居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宋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文天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