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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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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379号 原告邓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飞、孔维民,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XX,女,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邓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379号

原告邓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飞、孔维民,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XX,女,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邓X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X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维民、被告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3年8月认识,201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7日举行结婚典礼,由于婚前双方缺乏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不足6个月,夫妻之间感情淡漠,经常生气,后矛盾逐渐激化,被告于2014年12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吕XX辩称,2013年8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确定恋爱关系,后经充分了解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很好。2014年11月,被告因妊高症流产后患上后遗症骰骨头坏死和红斑狼疮,原告以工作走不开为由不照看被告,被告才住到娘家。综上,原、被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登记结婚。2014年5月7日举行结婚典礼。同年6月被告怀孕,11月因妊高症流产。2015年1月5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出院后不久,因生病需熬中药,被告到娘家居住,2015年3月,被告回家居住,不久又搬到娘家居住,后因琐事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原、被告呕气,被告在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认识,但也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应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双方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被告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现患有疾病,且未治愈,尚需原告的关心和照顾,希望原告珍惜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争取重归于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邓X与被告吕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