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爱平与被告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赵爱平,女,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 委托代理人李金安,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赵爱平,女,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化路。

委托代理人李金,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康云生,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平,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景高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爱平被告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违反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平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原告赵爱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