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翠云,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王亚刚与被告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刚撤回对被告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王亚刚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