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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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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亚刚与被告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王亚刚,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 被告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翠云,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283号

原告王亚刚,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

被告驻马店新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翠云,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王亚刚与被告驻马店新世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刚撤回对被告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王亚刚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