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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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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茹与被告李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王茹,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艳,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王茹与被告李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王茹,女,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艳,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王茹与被告李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茹撤回对被告李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茹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