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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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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洪江与被告王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禹洪江,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利,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前。 原告禹洪江与被告王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洪江,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王利,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前。

原告洪江被告王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洪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洪江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3年11月,被告阳台处洗衣机进水管与水龙头连接脱落,地漏又被洗衣机排水管插入而堵塞,致使被告家水大量漏入原告家。2014年4月,被告卫生间地漏堵塞,卫生间大量积水并溢出,致使原告主卧室壁柜多处发霉,次卧室吊顶破损坍塌,部分天花板和墙漆受损壁柜多处受损发霉,衣物浸湿。被告两次漏水,给原告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破坏了原告家装修的整体性,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更换吊顶、壁柜、哑口、维修天花板和墙体的费用共计13133.6元,以使其恢复原装,并承担更换上述物品期间4个月租房费3600元和1个月误工费5000元。后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房屋财产损失赔偿8237元,加上评估费2000元,合计10237元,租房费和误工费不再请求。

被告王利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原告系驻马店市鹏宇新城住宅小区25号楼3单元501室业主,被告系驻马店市鹏宇新城住宅小区25号楼3单元601室业主。2013年11月,被告阳台洗衣机的进水管与水龙头连接脱落,被告又把洗衣机的排水管插到地漏堵死,致使被告家的阳台和客厅大量存水,水漏到原告家中,把原告家的天花板、哑口、吊顶、墙体还有阳台的墙面全部湿透。2014年4月,被告家卫生间的地漏堵塞造成卫生间大量积水,致使水漏到原告家的主卧和次卧,导致原告家卧室的两个壁柜、后墙全都发霉,次卧过道的一个吊顶坍塌,部分天花板墙面受损。诉讼中,2015年4月10日原告禹洪江申请财产损失评估,驻马店光大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驻光大资评报字H(2015)第0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房屋资产损失评估值为8237元,原告禹洪江支出评估费2000元。

2014年12月19日,河南省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2013年11月,业主禹洪江反映其家中有大量水进入,经查明为业主王利家阳台处洗衣机进水管与水龙头脱节导致。2014年4月,又接到禹洪江反映卫生间卧室有大量水渗入,经物业中心查看,王利家卫生间大量积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利因自家房屋漏水造成原告禹洪江房屋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有原告陈述及鹏宇新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为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因对自家物件管理不当造成漏水,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的房屋财产损失赔偿8237元,加上评估费2000元,合计102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禹洪江的房屋财产损失8237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1023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280元,被告王利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