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35号 原告赵国祥,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明全,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赵国祥与被告鞠明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鞠明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祥撤回对被告鞠明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国祥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