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543号 原告贺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余XX,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贺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对被告余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贺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