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39号 原告乔X,女,汉族,户籍地汝南县张楼邢桥村邢庄94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XX,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乔X与被告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X撤回对被告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原告乔X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