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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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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哲与被告吕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吕如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哲与被告吕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永强,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吕如成,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哲与被告吕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永强,被告委托代理人林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哲诉称,2010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3年4月28日,被告吕如成自愿用房产证抵押(房产证号为郑房第1201118902),但却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吕如成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本金未还的事实属实,但利息已返还一部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而且利息计算不应当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4日,被告吕如成向原告吕哲借款10万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吕哲现金壹拾万元(100000.元)期限:三个月利率:月息2分借款人:吕如成2010.2.4”。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3年4月28日,原告找被告追款时,被告在2010年2月4日出具的借条上注明“本人自愿用房产证抵押[证号:郑房第(1201118902)]吕如成2013.4.28”。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吕如成向原告吕哲借款10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及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分,即月利率2%,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对于被告辩称利息已偿还部分,因原告不认可,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吕如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吕哲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吕如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