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61号 原告霍秋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黄平,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秋义诉被告黄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号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