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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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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秋义与被告黄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61号 原告霍秋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黄平,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秋义诉被告黄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重字第61号

原告霍秋义,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黄平,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秋义诉被告黄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号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