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38号 原告周X,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被告张XX,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原告周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周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