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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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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德栋与被告周绍英、时全喜、王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周绍英,女,73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时全喜,男,51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金凤,女,47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德栋诉被告周绍英、时全喜、王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

被告周绍英,女,73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时全喜,男,51岁,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金凤,女,47岁,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德栋诉被告周绍英、时全喜、王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