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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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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云与被告赵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朱云,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阳,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朱云,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阳,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朱云被告赵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云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云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云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