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325号 原告李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X,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