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李中华,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凡学平,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华诉被告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