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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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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四正诉被告驻马店市电力建设公司、李照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被告驻马店市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汪华。 被告李照轩,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四正诉被告驻马店市电力建设公司、李照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

被告驻马店市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汪华。

被告李照轩,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四正诉被告驻马店市电力建设公司、李照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原告李四正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电力建设公司、李照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四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四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李四正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