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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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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红轩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59号 原告李红轩,男,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勇,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红轩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459号

原告李红轩,男,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张勇,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红轩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轩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张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张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红轩诉称,2012年10月和11月,被告以家中有急事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偿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400元及利息。

被告张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出具内容为:“借老李现金肆仟元整(4000.00)张勇2012.10.1”的借条一张。2012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900元,出具内容为:“借老李现金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张勇2012.11.1”的借条一张。2012年11月6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元,分别出具内容为:“借老李现金叁仟元整(3000.00)用于工地张勇2012.11.6”和“借老李现金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张勇2012.11.6”的借条两张,以上被告共计借原告款13400元,经原告追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勇四次向原告李红轩借款13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且被告不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3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借条上未有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红轩借款134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红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