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李艳,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广缘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裴广宇。 原告李艳与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广缘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广缘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开发区广缘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李艳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