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10号 原告段恩岭,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东,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海口电力园经济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付存友。 委托代理人张阳,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段恩岭诉被告黄文东、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恩岭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恩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恩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段恩岭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希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