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14号 原告焦梅香,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镇。 法定代表人夏玉红。 原告焦梅香与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梅香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梅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梅香撤回对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焦梅香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