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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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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梅香与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14号 原告焦梅香,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镇。 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玉红。 原告焦梅香与被告河南翰通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14号

原告焦梅香,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镇。

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夏玉红。

原告焦梅香与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梅香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梅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梅香撤回对被告河南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焦梅香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