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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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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贺霞与被告李红、张启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张贺霞,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宏凯,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南县老君庙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张贺霞,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宏凯,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南县老君庙乡。

被告张启,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红女儿。

原告张贺霞与被告李红、张启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张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贺霞撤回对被告李红、张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贺霞负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天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