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张贺霞,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峰、张宏凯,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南县老君庙乡。 被告张启,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红女儿。 原告张贺霞与被告李红、张启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红、张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贺霞撤回对被告李红、张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贺霞负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天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