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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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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荣丽与被告张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崔荣丽,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青,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崔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崔荣丽,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雅青,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崔荣丽与被告张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雅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荣丽撤回对被告张雅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崔荣丽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宋鹏程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