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号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刘志保,经理。 被告霍明亮,男,45岁左右,汉族,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家属院。 原告张丽诉被告驻马店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霍明亮排除妨碍纠纷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霍明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