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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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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丽与被告驻马店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霍明亮排除妨碍纠纷一身呢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号 原告张丽,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保,经理。 被告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6号

原告张丽,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保,经理。

被告明亮,男,45岁左右,汉族,住万达实业有限公司家属院。

原告张丽诉被告驻马店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霍明亮排除妨碍纠纷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万达实业有限公司、霍明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