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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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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岩与被告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信阳源海矿业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张岩,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徐大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南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潘五,经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840号

原告张岩,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徐大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南海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潘五,经理。

被告信阳源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兰店乡才清村。

法定代表人潘五,经理。

被告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毛显平,经理。

原告张岩与被告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信阳源海业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信阳源海矿业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岩撤回对被告河南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信阳源海矿业有限公司、汝南中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张岩负担。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杨珍献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