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94号 原告张敏,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郭保华,任理事长。 原告张敏诉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