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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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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敏诉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94号 原告张敏,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 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94号

原告张敏,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李文明,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驻马店市。

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保华,任理事长。

原告张敏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敏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敏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敏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