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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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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耀与被告驻马店市联创富华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信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148号 原告张耀,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联创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华。 被告驻马店市德信天中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148号

原告张耀,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联创富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华。

被告驻马店市德信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卫。

原告张耀与被告驻马店市联创富华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信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联创富华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信天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耀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联创富华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德信天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耀承担。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